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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很可能重新引发关于法律与非法之间区别

首先,这种共同基础方法表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与决议或其他不具约束力的文件之间的区别可能是相对的。近40年前,普罗斯珀·韦尔(Prosper Weil)指出,没有理由认为“通过重复,非规范性决议可以通过一种魔咒效应转化为实证法:非法或准法律的积累不足以创造法律,就像无到一定程度不足以创造某种东西一样”(第417页)。乌尔根达案(Urgenda )的判决表明,当一系列决议(即国家无意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可以与《欧洲人权公约》的一项实证义务挂钩时,重复实际上可以将不具约束力的规范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意图的作用以及模糊法律与非法之间风险的讨论,例如,在阻碍国家通过进步决议方面。

第二点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基础方法对法院与政治部门关系的影响。

在荷兰原则上由政治领域决定

国家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应承担的积极义务。然而,最高法院确认,司法机构应确保议会和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律义务,这些义务尤其体现在《欧洲人权公约》(§8.3.3)中。适用《欧洲人权公约》所载的人权对于法治至关重要,并且不会侵犯政 Viber 手机数据 府政治部门的职权。因此,最高法院得出结论:“上诉法院只能得出结论,国家有义务至少减少25%的排放量”(§8.3.5)。如何执行25%的减排命令,则由政府政治部门决定。

第三点需要强调的是,虽然25%的目标是一个集体目标,但它完全适用于荷兰。荷兰辩称,25%的目标适用于发达国家集团,而非荷兰本身。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因为荷兰未能证实为何较低的百分比应适用于荷兰(第7.3.4条)。此处,荷兰属于世界上人均排放量最高的国家之一,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荷兰未能证实,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第7.5.3条),到2020年底实现25%的减排将构成不合理或难以承受的负担。

共担和部分责任

荷兰政府仍然提出了一个反对将《欧洲人权公约》应用于气候变化的基本论点。这个论 从主题集群是什么的解释来看 点是(在许多气候诉讼案件中可能出现,并且在奥斯陆地方法院驳回针对挪威政府的气候索赔中发挥了作用),该国只是气候变化的次要贡献者。鉴于气候变化问题是由许多国家(和其他行为者)共同造成的,是否可以单单把荷兰挑出来并要求其对全球气候问题承担(微小)责任?该国对这个问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题给出了否该判决很可能重新 定的回答,并辩称荷兰在全球排放量中所占比例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荷兰的减排对于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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