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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运用欧洲人权法院反歧视委员会工作的第二部分

但这绝不是国别报告所涉及的唯一领域。法院将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的国家报告纳入相关国际文书和裁定申诉的材料之中,并在每项判决的开头和判决正文中列出(例如,参见Ognyanova & Choban 诉保加利亚 案,2006 年 2 月 23 日,第 76 段)。审判庭和大审判庭都使用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的国家报告作为实践证据(例如,Lingurar 诉罗马尼亚案, 2019 年 4 月 16 日,审判庭判决或Leyla Sahin 诉土耳其案, 2005 年 11 月 10 日,大审判庭)。这种对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报告的使用可能是争议最少的。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在其国家报告中确定的有关国家种族主义和歧视实践的证据是公开的,各国有权对此作出回应。在本案中,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在法院面前的权威在于它是一种可靠的证据来源。

以普遍适用规则

(GPR)形式制定标准——提出了一个问题:超国家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那些并非由国家间机构为正确解释多国公约中所载人权而制定的标准制定文书?欧洲人权法院在26项判决中提及了欧洲人权法院反歧视委员会的普遍适用规则。它们通常被列在判决开头的相关国际文书和材料标题下(例如,参见萨瓦·特伦季耶夫诉俄罗斯案, 2018年8月28日,第38-39段)。但它们也经常出 WhatsApp 号码数据 现在判决文本中(例如,参见玛丽亚·阿列希娜及他人诉俄罗斯案, 2018年7月17日,第222段)。法院已阐明其对这些标准建议的使用,指出“在许多判决中,为了解释《公约》,法院使用了欧洲委员会机构本质上不具约束力的文书……这些解释方法也导致法院通过参考欧洲委员会其他机构的规范来支持其推理,即使这些机构并不具备代表缔约国的职能……为了解释《公约》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的确切范围,法院例如利用了……[欧洲反歧视委员会]的工作成果”第 74-75 段,Demir & Baykaya 诉土耳其大审判庭,2008 年 11 月 12 日。

但所有普遍适用的规则对欧洲人

权法院来说都具有同等价值吗?迄今为止,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例法 了解可用的不同类型的便携式展览解决方案 中已参考了16个普遍适用规则中的8个。最常用的是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国家立法的普遍适用规则7。该规则列出了有效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歧视的全面国家立法应包含的关键要素。欧洲人权法院曾五次参考该普遍适用规则的解释性备忘录,以确定国家立法应遵循的标准以及法院评估现有立欧洲人权法院运 法的标准(最近一次是2018年1月9日,欧洲人权法院基金会(GRA)反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诉瑞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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