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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首先概述《规章草案》中对胁迫的定义方法。然后,我将探讨《规章草案》中识别胁迫的程序,以及《规章草案》中规定的可能应对措施。第三,我将总结《规章草案》中的表述,即针对胁迫的某些潜在应对措施将构成国际法规定的合法反措施。最后,我将讨论这种反措施表述背后的关键假设,即胁迫(如《规章草案》中所定义)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可以针对其采取反措施。

 

对策叙述

 

总体而言,该条例草案要求“联盟根据本条例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应符合联盟在国际法下的义务”。欧盟有 TG 用户 可能采取不违反其国际义务的措施,以应对胁迫。例如,如果欧盟或其成员国以所谓的“应对胁迫”为由终止与第三国的外交关系,则这并不违反任何国际义务。在此,欧盟的行动是合法的,无论其是否是所谓的“应对胁迫”。

尽管如此,如上所述

 

该条例草案也预见到,欧盟可能采取某些与其国际义务不符的行动,并可能不得不中止履行相关义务,以应对胁迫。欧盟这样做的理由似乎基于国际公法中关于反措施的概念。该条例草案回顾了关于反措施的国际法,并与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ARSIWA”)相一致,规定委员会 碳舱过滤器 不仅能有效去 在应对胁迫时必须遵守通知和相称性的要求。

虽然通知和比例原则确实是规范反措施使用的重要规则,但实施反措施的必要前提是存在可归因 印度手机号码 于反措施所针对国家的先前国际不法行为(《欧盟反恐法典》第49(1)条)。也就是说,欧盟要针对第三国的胁迫采取合法的反措施,被描述为胁迫的行为必须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回顾一下,草案对胁迫的定义并不考虑第三国实施或威胁实施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相反,草案假定“胁迫行为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即当胁迫行为用于迫使目标国采取行动,而该国根据国际法没有义务实施该行为时。

欧盟根据该草案采取的任何反措施的合法性都取决于这一假设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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