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胁迫”一词的定义涵盖第三国“通过试图阻止或迫使联盟或成员国停止、修改或采取特定行为,从而干涉联盟或成员国的合法主权选择”“通过实施或威胁实施影响贸易或投资的措施”的情况。该定义包含两个要素:(1) 第三国必须实施或威胁实施影响贸易或投资的措施;(2) 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干涉欧盟或成员国的合法主权选择”。
除了这一定义之
草案还提出了一些委员会在判断第三国行为是否构成胁迫时“ WhatsApp 号码数据 应考虑”的额外指标,包括:(1)第三国措施的强度、严重程度、频率、持续时间、广度和幅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压力;(2)第三国是否正在进行某种干涉模式,以试图从联盟、成员国或其他国家获得特定行动;(3)第三国措施侵犯联盟或成员国主权的程度;(4)第三国是否基于国际公认的合法关切采取行动;(5)第三国在采取措施之前,是否以及如何本着诚意,通过双边或在国际论坛内进行国际协调或裁决,认真尝试解决问题。虽然草案要求委员会“应当”将这些迹象“考虑在内”,但并未就如何考虑每一项迹象制定任何客观依据。草案也并未(至少明确)排除在符合第 2(1) 条定义的情况下做出胁迫裁定,但“考虑”第 2(2) 条中的迹象并不能为胁迫裁定 如何在蒸汽发生器和 提供额外支持。例如,如果符合第 2(1) 条的定义,但第三国“基于国际公认的合法关切采取行动”,是否排除胁迫裁定?草案并未如此规定。此外,什么才构成“国际公认的合法关切”,谁来裁定“关切”既是“合法的”,又是“国际公认的”?草案对此保持沉默,裁定权大概应该落在委员会手中。
胁迫的识别和应对措施
根据《草案》,委员会将有权审查并裁定第三国的行为是否构成该文 印度手机号码 书所定义的胁迫。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此类审查,或基于“从任何来源获得的信息”启动此类审查。委员会可以在审查期间向第三国寻求信息,或在确定存在胁迫行为后,通过谈判、调解或国际裁决与第三国进行接触。
若委员会认定存在胁迫,且问题无法通过与第三国接触得到解决,委员会可采取草案规章中确定的其中一项应对行动。应对行动可以直接针对第三国本身,也可以针对与第三国政府有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草案规章附件中确定的潜在应对措施包括暂停世贸组织框架下或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关税减让、通过配额或许可要求对货物进出口施加限制、限制货物过境、限制服务贸易、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以及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每一种潜在应对措施,草案规章还规定,必要时可暂停适用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