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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大部分申请因各种原因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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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法院的实践,CDDH 的提案应该重新考虑。如果它符合理想的辅助性原则,那么正式的可采性规则或许比司法“临时措施”更可取。

辅助性原则在法院和各国之间分配权力。公约体系错综复杂,因此必须对辅助性原则进行有意义的概念化。首先,该原则不仅必须将权力从法院(消极辅助性原则)中剥离,还必须将权力分配给法院(积极辅助性原则),正如本博客所述。其次,该原则应遵循程序性(涉及国内程序)和实质性(涉及结果)标准。第三,该原则应符合法治。

从最后一点开始,法院目前的做法是,(第264至288号),却仍将其宣布为明显缺乏根据,这从法治角度来看值得质疑。这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并存在任意性的风险。新的可受理性标准可能会带来部分改善。它将迫使法院更清晰、更透明地说明其驳回或受理投诉的原因。CDDH提案可以增强各国改进国内决策的能力,并使申请人能够更好地评估其案件的可受理性。

提案考虑了辅助性原则

程序性和实质性标准。程序性地,它允许法院遵循合理的国内决策,并谴责相反的决策,从而促进良好的程序。实质上,它无需取消法院的责任。虽然比例原则的运用并非数学运算,但存在不可接受的结果,即实质性的“红线”。CDDH提案的“明显错误”警告规定,当国内决策超出允许范围时,法院有义务进行干预。

CDDH 的提案强调了法院的干预责任,并解释了积极的辅助性原则。相反,当国家当局妥 欧洲数据 善处理案件并尊重实质性可允许性时,该提案将限制法院(消极的辅助性原则)。除非有人天真地(与法院的观点相悖,§35)认为比例评估是算术性的,只有一个正确的结果,否则法院重新平衡至少两个国内案例已适当评估的相同考虑因素是没有意义的。法院在相同的规范平衡实践中在认知上优于国内法院这一点并不明显,因此,法院为什么要复制国内法院的做法也不明显。然而,相反,保留国内判决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体现了对国家作为人权“第一守护者”的尊重和信任,理想情况下可以促进国家人权责任文化的发展。

 的提案可以鼓励法院向各国

发出关于其国内决策质量的明确信号。因此,法院应该明确说明 Google EEAT SEO 评估指南 其为何顺从某个国家的裁决,或者反过来,指出其批评的内容。

谨防一些误解。首先,CDDH 提案并不意味着对各国制度的普遍评估。法院关注的仍然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在特定案件中如何运作。其次,CDDH 提案不会损害“个人请愿权”。没有获得判决的权利(第 675 页),只有提尽管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大部分申请因各 交申请的权利。第三,CDDH 提案并非旨在限制法院补救国内人权问题的权限。法院应该筛选出那些在国内已得到妥善处理的(所谓的)人权问题,因此这些问题不属于法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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