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最高法院的做法相当直接。法院裁定,荷兰承担着其自身独立的义务,因此有义务尽其所能,防止有害的气候变化,正如这些义务所定义的那样。最高法院不仅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还援引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不损害”原则,以强调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独立的义务来防止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
在这方面,该判决仅仅反映了这样一项一般原则,即每个参与国的责任都是根据其自身的行为并参考其自身的国际义务单独确定的(最高法院引用了《国家责任条款》第47条的评论来支持这一原则)。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更深入地讨论了荷兰的贡献相对较小这一论点,
并提出了部分因果关系证明部分责任
每个国家都应对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份额负责(§5.7.5)。
且彼此互不排斥。首先,这一主张有理由要求荷兰承担25%的积极减排义务。荷兰的贡献可能相对较小,但荷兰仍然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最高法院或许也持这种观点,因为它指出,将25%的目标纳入荷兰各项积极义务的考量,其合理性在于,荷兰必须履行义务,才能承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理解“部分因果关系证明部分责任”命题的第二种方式是,这将支持将 WhatsApp 号码数据 气候变化有害影响的责任分配给多个促成行为者,例如在索赔方面。就此解读而言,一个关键问题是,是否以及如何确定哪些损害是由特定国家造成的,或者损害是否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这个问题在其他气候案件中也存在,例如秘鲁农民柳亚(Lliuya)起诉德国能源公司莱茵集团(RWE)的案件——柳亚声称,他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中,0.47%应该由莱茵集团赔偿,因为该公司造成了全球0.47%的温室气体排放。
荷兰最高法院并未表明立场
但引述了若干处理此问题的方法,包括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第47条、《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5条原则(规定,当确定没有单一行为人造成全部损害或其可识别的部分时,推定所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行为人 确保您获得的信息来自可靠的来源 均应对损害承担同等责任),以及荷兰早先的一个案例,该案例接受了与跨界水污染相关的比例责任,表明这也适用于气候变化。
由于 Urgenda 的诉求并非损害赔偿,而只是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要求命令其履行义务,因此最高法院无需探讨“部分因果关系导致部分责任”主张对于多个国家应如何分担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赔偿或补偿的问题所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