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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特定角度探讨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人权解释的发展

人权公约构成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个人由于其权利持有者的身份,在特殊情况下被赋予采取行动的权力。这一点在区域机构中最为明显,例如欧洲委员会,这些机构建立在人权公约的基础上,批准这些公约是其成员资格的必要标准。对欧洲委员会而言,这项公约就是《欧洲人权公约》。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还必须承认,个人因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有权向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提出申诉,寻求救济。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申请的裁决对有关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且通常会被其他成员国遵循。个人作为欧洲人权法院申请人的核心地位,从欧洲人权法院绝大多数案件都由此类申请构成这一事实可以看出。但个人并非参与人权诠释的唯一行为体。用西瓦库马兰的话来说,非国家行为者,特别是国家赋权的行为者,在制定和塑造国际法(包括其解释、应用和发展)方面越来越重要。

本博客从欧洲委员会机构通过的与

欧洲人权公约》所载权利相关的文书,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各国之间达成一致的证据?这些机构由成员国任命,独立于成员国,且不代表成员国。欧洲人权法院的职责仅仅是正确适用《欧洲人权公约》。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原则,《欧洲人权公约》是一份动态文书,因此必须反映当前对其所载权利的共识,而非1950年成文时的共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种演变以哪些文件为依据?本文探讨 Viber 号码数据 了欧洲委员会一个特定机构的作用: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ECRI),这是一个人权监测机构,专门负责欧洲反对种族主义、歧视(基于“种族”、民族/国籍、肤色、公民身份、宗教、语言、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现象的问题。

该委员会成立于年

其 47 名成员由成员国任命,任命依据是其独立性、公正性、道德权威以及在处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问题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并不代表其所在国家参与欧洲反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的工作。因此,在Sivakumaran的概念中,他们是国家赋权实体的典范,但不是由国家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履行两项主要职责:首先,监督各国的种族主义和歧视状况,定期编 写国别报告,其中包含受调查国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广泛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其次,提出一般性政策建议 (GPR),为各国在欧洲反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制定标准。目前共有 16 份 GPR,从制定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必要定义的GPR1到制定保护非法移民免受歧视标准的GPR16 。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考虑到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的组成,欧洲人权 扩展器和增强器有何区别? 法院在多大程度上考虑了该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出于什么目的?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工作的第一部分,即国别报告,已被证明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宝贵证据来源。自 2001 年 1 月以来,法院在其判决中 59 次引用这些报告,最近一次是在 2019 年 4 月。一般来说,欧洲人权法院使用这些报告来澄清和个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特定角度探讨了 证实国家或申请人的事实主张,或质疑国家当局对其打击种族主义活动的描述。欧洲人权法院最常使用欧洲反种族主义委员会国别报告的种族主义和不容忍领域是关于罗姆人/吉普赛人人权侵犯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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